本案中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否赔偿
2024-01-16 10: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1年3月,丁某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其承租某公司房产,租赁面积为320平方米,期限5年,租金每年12万。合同签订后,丁某先行支付租金12万。同年5月,丁某为经营烧烤店着手进行装修事宜,该装修为内部装饰性装修,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墙体改造。施工过程中,丁某收到城建部门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载明:经鉴定,涉案房屋承重墙体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危险性房屋,随时有倒塌风险,应当立即停工。后丁某申请进行资产损失评估。经鉴定,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现场物资以及丁某自2021年12月起至合同期满的经营损失总评估值为50万元,其中资产损失3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丁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某公司认同资产损失,但认为烧烤店尚未开业,不认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评析】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制度,即在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赔偿的目的,最基本的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时的状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其中,关于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又可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本案中,依据鉴定报告,丁某的损失除直接资产损失30万元外,还包括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状态下其能够获得预期经营收益20万元。对上述50万损失,某公司应予赔偿。

作者:周君 蒋春燕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