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底,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告转账8万元,相处4个月后,两人于201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后双方因故产生巨大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婚后6个月便离婚。离婚后,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被告返还8万元,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评析】
处理本案的前提是厘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法律关系,该婚前转账行为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还是赠与?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发生,往往出借人会对借款人有一定的了解,对其有一定的信任。情侣之间的信任也是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所以情侣在婚前转账的行为,有可能是情侣双方达成一致的借贷合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若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那么借款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返还所借款项。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或出于表达忠实,或出于表达爱意,情侣在恋爱期间往往会在特殊的日子行使赠与行为,如转账“520”“888”“10001”等特殊数额的款项,均为情侣增进彼此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情侣之间发生的一般性赠与一般不必返还。
情侣婚前附条件赠与,如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一旦婚姻关系无法实现,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
婚前转账行为性质的精准认定。首先,要审查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首先由出借方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证明,故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双方之前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其次,如果转账人不能证明双方转账行为为民间借贷,仅存在转账记录,则审查该转账行为是否系一般性赠与。结合转账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等进行综合判断。如转账主要是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的小额赠与,或双方恋爱期间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以及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则不需要返还。再次,如果转账并不符合一般性赠与条件,进而审查该转账行为是否系附条件赠与,即金额较大且有很强目的性的赠与,若所附条件未实现则需受赠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