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蔡某因经常在同一网吧打游戏而结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二人开始以情侣关系共同居住。同居期间,李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蔡某进行辱骂,蔡某受辱后精神状态不断恶化,最终因精神崩溃自杀身亡。
【评析】
关于李某对蔡某实施的上述行为能否构成虐待罪,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虐待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李某与蔡某以情侣关系长期共同居住,虽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但二人已具备实质性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基础事实,这种不具备法律要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李某频繁辱骂蔡某,对后者的精神进行摧残,致使其不堪忍受而选择自杀,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