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推荐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认定
2024-02-21 13: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原告钱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中,钱某提交了其所在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推荐函,该推荐函推荐本区另一村村民李某作为钱某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钱某与委托代理人李某不属于同一社区村民(居民)。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钱某所在社区推荐非本社区居民李某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中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范围。笔者认为,应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并对公民代理人进行适度审查,否则推荐将名存实亡。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参照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内容,删除了公民代理的规定。若社区内外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被推荐为诉讼代理人,实质上架空了法律关于取消原有公民代理的制度设计。本案中,钱某与李某不属于同一社区居民。如果允许钱某所在社区推荐非本社区居民李某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实现社区推荐的目的,扩大了公民代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进行解释,无论是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推荐的委托代理人,均要求委托代理人与单位、社会团体存在合法的用工关系。从法条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放在一个条款中,可以看出国家立法的基本取向,即社区推荐的委托代理人也应当与社区存在高度关联性,应是本社区居民。否则,同一法条内的语境前后不一致。

实践中,社区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公民代理人甚至将其作为敛财谋生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应在个案中审查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能力、政治品格等情况,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范围进行限制,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本案中,李某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但其在当地两级法院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应对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进行规制。

综上,本案中钱某所在社区推荐其他村委会村民李某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不符合作为本案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作者:金赵鑫   编辑:舒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