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翻墙离开医院坠河应自担风险
2024-05-08 14: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12月19日傍晚,郭某某因头晕、呕吐等症状被家属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12月21日22点35分,医院护士发现郭某某不在病房,随即联系家属,积极寻找,并报警,但均未找到郭某某。医院监控显示,郭某某在事发当晚22时许自主跑出病区并翻越围栏离开医院。12月28日在远离医院的河道内发现郭某某的尸体,公安机关出具了考虑郭某某溺死的鉴定意见。后郭某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上,医院辩称,郭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医院采取的措施符合二级护理的要求,在发现郭某某不在病房后,立即尽力寻找,已采取了合理的处置措施,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郭某某最终溺水死亡与医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某翻墙离开医院后溺亡,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郭某某在医院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收治郭某某后,按照病人的主诉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及诊断,并按照二级护理的标准采取了相关的护理措施。入院告知书第七条安全制度中载有“请勿离开病区、医院或者外宿,擅自离开病区等引起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办理入院手续当日,郭某某及其家属在入院告知书上签字。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平等保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医院的诊疗及护理行为并无不当,郭某某离开病房翻越围栏出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主动性,显然不同于漫无目的走失的情形。在护士发现郭某某不在病房后,医院积极进行联系、寻找,并寻求警方帮助,后续处理上亦无不当之处。且医院已在入院告知中已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擅自离开医院的后果,医院不存在过错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明确了医疗服务责任的范围,在医方不存在过错、过失的情况,患者擅自离开后死亡,不能苛责于医院对无法预料的事件承担责任。

作者:缪俊龙 杨璞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