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应予撤销
2024-05-08 14: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秦某驾驶拖拉机与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为此住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王某与秦某就案涉事故处理签订《交通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由秦某一次性补偿王某3.5万元,该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后王某通过司法鉴定得知自己因该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240日、150日和150日。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与被告秦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议》。

【评析】

关于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议》能否被撤销,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系双方依法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不应该被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在得知自己构成十级伤残后,该合同上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于王某依法所能获得的赔偿金而言过少,故该合同系因显失公平而导致的可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对显失公平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客观层面,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在主观层面,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受损害方轻率、无经验等与受损害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与秦某签订该协议时,王某尚处于住院治疗阶段,急需医疗费用治病,此时王某对自己是否构成伤残等事宜均未确定,王某很难对其应享有的法定赔偿额作出预估和判断。在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据此依法所应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相关费用远远高于其与秦某订立的《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中确定赔偿的3.5万元,故王某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另外,王某在事故中认定无责,若仅因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而要求王某强制履行该协议,则王某将承担本起事故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失,则对王某而言明显有失公平,与情理不符,与法理相悖。

作者:陆伟 李录朋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