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供述警方未掌握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2024-05-08 14: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风电有限公司报案称其一处废弃风机内电缆线失窃,公安机关根据该风机内遗留指纹认定张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张某归案后承认准备到该处风机盗窃电缆线,但因该处风机无电缆线故未能窃得,但张某主动供述盗窃该公司另一处退役风机内的电缆线,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评析】

张某主动供述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可以认定坦白。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张某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未遂),如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则其主动交代后一盗窃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反之可认定自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张某是否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盗窃目标存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其次,张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虽然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其在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盗窃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风机内电缆的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特征。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作者:王小燕 严岭娜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