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受时效限制
2024-05-08 16:5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明知丁某等人通过伪造印章等制作虚假材料骗取建筑资质获利,仍为其提供刻章等帮助行为。经审查,陈某共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枚,公司印章3枚。后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考虑其无犯罪前科,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评析】

但对陈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是否应当给予陈某治安管理处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给予陈某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给予陈某治安管理处罚。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陈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2枚、公司印章8枚,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上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构成要件,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后,认为陈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为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陈某的行为不应受限于六个月的处罚时限。一般而言,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都是较轻的。而陈某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法定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此时陈某的行为并未超过刑法的追诉时效,依法应当追究。而检察机关认为只是认为陈某行为轻微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此时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而应当适用刑法的五年的追诉时效。

笔者认为,不起诉并不等于不能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因此,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且作出行政处罚,能够最大限度对涉案人员进行惩处和预防犯罪,有利于对涉案人员警示教育,让其引以为戒。

作者:张艳凤 李佳静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