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冒用孪生哥哥身份是否构成逃逸
2024-05-17 10:18:51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1月11日18时32分许,被告人丁某无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郑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郑某摔倒并遭后车碾压死亡。丁某在现场冒用其孪生哥哥身份接受调查,事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真实身份,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评析】

对于本案被告人丁某冒用孪生哥哥身份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丁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首先,丁某在现场投案并救助被害人,不符合逃逸的法律规定。其次,丁某隐瞒身份,冒用其哥哥的身份,目的是隐瞒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与逃跑、顶包意图不同。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丁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首先,丁某肇事后冒用哥哥的身份,掩饰其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划分、是否进入刑事程序上得以逃避,主观上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次,丁某与孪生哥哥长相酷似,欺骗现场公安人员,变相阻碍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无异于肇事逃逸。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跑”不仅限于空间意义上的离开现场不救助被害人,也包括规范意义上的逃避法律追究,如让他人顶包,或隐瞒自己肇事者的真实身份,借以逃避法律责任。无论空间上还是规范意义上的逃跑,均属于逃逸的应有范畴。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是对救助义务和责任归结的双重逃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具有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三种义务。肇事者基于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状态,便有消除该危险状态的作为义务。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法律也必然期待肇事者积极作为,消除该风险。只有肇事人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肇事后立即投案两个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才不构成逃逸。本案被告人丁某虽然留在现场救助被害人履行了部分作为义务,但是其冒用他人身份,隐瞒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属于不作为,应认定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实质要件。据此,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鉴于丁某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并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高沿江 汪桂苏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