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8月,被告尹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姜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经鉴定原告姜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原告姜某某的女儿姜某甲(2022年9月出生)未出生。后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关于姜某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姜某甲系原告事故发生后才出生,不应支付其被抚养人生活费。
【评析】
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其合法权益应给予特殊保护。虽然原告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女儿姜某甲尚未出生,但姜某甲在原告定残时已出生,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姜某某十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客观上影响了姜某某在通常情况下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故被告应赔付姜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遂判决支持了姜某某关于姜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胎儿特殊利益保护属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情形。民法典新增胎儿利益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与我国尊老爱幼,帮助、保护弱者的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相一致。本案中,发生事故时姜某某的女儿姜某甲虽未出生,但其属于已受孕的胎儿,其合法权益应给予特殊保护,并且姜某甲在原告姜某某定残、起诉时已出生,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姜某某关于姜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依法维护胎儿权益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