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认定标准
2024-07-15 11: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与赵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生育一子赵某甲,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赵某甲随张某生活,赵某甲的抚养费由张某自愿承担。后赵某甲一直随张某共同生活,并于2023年初中毕业后进入南京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汽修专业,每年学费2万元。张某表示,自己最近失业没有收入,信用卡、车贷和小额贷款都在逾期,家庭开支全靠再婚的老公负责,无力负担孩子抚养费,而赵某甲在离婚时曾说愿意私下给孩子抚养费,但实际分文未付,故张某以赵某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向赵某甲支付生活费每月20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甲是否符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不等同于普通合同,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为离婚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抚养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且因为客观原因改变,子女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有能力一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设置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

其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本案中,赵某甲于2023年初中毕业进入南京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汽修专业,实际的教育费支出较九年义务教育时期明显提高,且赵某对此未提出异议。结合南京市高中住校生消费水平、赵某甲正处于身体快速发育时期等因素,判断赵某甲抚养费(主要是生活费、教育费)标准实际有所增加,符合经验法则。

再次,虽然赵某甲父母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张某独自承担,但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张某本人经济能力较差,如果由其独立负担赵某甲全部抚养费用已难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故赵某甲在原有张某独立承担抚养费的基础上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合乎情理。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甲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张某及赵某的负担能力等客观事实,酌定赵某每月给付赵某甲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凭有效票据承担50%。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作为共同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作者:凌子齐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