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找谁追偿
2024-07-15 11: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6月,余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但因个人贷款额度受限,遂与廖某协商以廖某名义贷款。后廖某向银行借款45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还本付息,银行提起诉讼。经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要资金的个体(企业或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的信贷程序从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

本案中,余某以廖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廖某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当即交给余某使用,余某与余某某系亲兄弟,与廖某并不相识。余某就其贷款需要抵押事项与余某某进行协商,以兄弟双方共有的房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故余某应为实际借款人。实际债务人借名贷款是应以担保人在与借款人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委托关系区分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如在订立合同时实际借款人或名义借款人已向担保人披露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担保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与担保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由受益者即实际借款人担责。余某某的抵押担保行为最终受益的为实际借款人余某,应当根据客观情况,据实确定由余某向余某某清偿款项。余某某在明知余某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向廖某主张追偿权,不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也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

作者:陈茜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