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侵权销售所得的行为可撤销
2024-08-09 09:38:15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开设网店,持续多年售卖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灯具。2021年11月2日,某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22年4月27日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某公司80万元,后该判决生效。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于2022年2月调取的相关证据中显示,自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1月12日,王某通过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向其女儿转款325万元。因王某未履行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14日,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主张撤销王某向其女儿的前述转款行为。

【评析】

关于王某的转款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于2022年2月已知晓王某向其女儿转账的相关事实,但该公司怠于积极行使撤销的相关权利,其于2023年6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该撤销权消灭,王某的转款行为不可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某公司客观上方能知晓王某向其女儿转账行为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执行终结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一直在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以执行终结之日认定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处分财产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债权实现的除斥期间起算点符合立法本意。因王某与其女儿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转款项的合理用途,足以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故王某的转款行为可以撤销。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虽然某公司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调取的相关证据,已客观知晓王某不当处分财产的相关事实,但机械理解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苛求其在客观知晓之日起一年内即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将导致其面对权利义务不确定、诉讼请求不明确等状况,实际不能成讼。以执行终本裁定之日认定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权益,可能影响其债权实现的除斥期间起算点,该认定符合立法本意,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宋继林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