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事故的责任承担
2024-08-28 10:5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胡某驾驶汽车搭载薛某在某道路上停车后,薛某开启该车辆右后侧车门时,恰遇朱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该道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此,该汽车右后车门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朱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胡某、薛某均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薛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责险。

【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对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胡某停车、薛某开车门系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可以区分责任比例,胡某、薛某应分别承担按份责任,因胡某是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仅需承担胡某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一辆机动车上的所有人因乘车可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无论是作为驾驶人的胡某,还是乘车人的薛某,均应当预见停在非机动车道开车门时可能致人损害,故二人对开车门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应当有共同认识,但二人均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损害发生,故可认定二人存在共同过失。胡某、薛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对双方共同造成的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保险公司应对胡某、薛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驾驶员胡某违章停车,乘车人薛某不当开车门致朱某受伤,胡某、薛某存在共同过错,因疏忽大意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因此,胡某、薛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鉴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基于驾驶人、乘车人之间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作者:叶健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