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08-28 11:0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案外人薛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某于2020年2月因病去世。因陈某负有债务未履行,其在某公司所持有100%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薛某认为,法院对陈某在该公司100%股权查封、拍卖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过执行异议程序,薛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不得执行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某公司50%股权。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在该案处理中,就案涉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对案涉一半股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有复合性,股权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案外人对案涉股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建议等拍卖程序结束,留给案外人一半的拍卖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股权系由股东出资而取得的财产权利,是股东对其投资所占公司财产份额享有的权利,该股权形成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系可分割财产,案外人应对案涉一半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股权与“股东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的事实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股东的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案涉股权则仅指财产权利,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部分,二者并不等同。将“股东的权利”笼统称之为股权,不能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司法据实确认。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股权的特性,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一般掌握以下两种标准:一是时间标准,即原则上只有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股权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二是资金来源标准,即原则上只有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获得的股权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

第三,股权系可分割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中,就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规则做出了规定,故法律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可分性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进行分割时也必须予以考虑。

作者:汤剑利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