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2025-01-02 0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唐某、任某3人酒后至某奶茶店购买奶茶,后在门口等待到旁边商店购物的王某。其间杨某酒后和朋友行至此处时,杨某不慎将唐某撞到。在同行朋友替其道歉后,杨某又主动上前辱骂,双方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后引发殴斗。王某从店内购物出来发现该情况,遂参与殴打杨某,并捡拾砖块击打杨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等3人共同赔偿杨某人民币24.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3人系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3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意图,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本案并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3人存在上述主观意图。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被害人杨某撞到唐某理应道歉,但其未道歉并辱骂和先行动手推搡,唐某等3人均不能保持克制,继而与之发生殴斗,符合一般常情,故被害人对矛盾纠纷引发起关键性作用。

再者,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本案中,王某等3人仅针对被害人杨某本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未对其同行人员等其他人员实施伤害,伤害行为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并没有为逞强斗狠随意扩大打击对象。

综上,王某等3人主观上没有逞强耍横的意图,客观上也不属于借故生非而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而他们故意针对被害人杨某人身实施拳头击打、砖头击打等伤害行为,致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孔瑞洁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