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判定责任
2025-03-12 11: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某道路行驶左转弯进入另一条道路的过程中,王某为避让张某机动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在此过程中,两车未发生接触,事发后,王某驾车驶离现场。事发道路的路面因雨天潮湿,三方因素对王某摔倒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

【评析】

对于“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案件,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发生碰撞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加以判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于相应的证据认定事实,在判定事故责任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

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违法改装等。

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特殊体质,则应当减轻一方责任。考虑是否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如闯红灯,未按交通标线行驶等。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况。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则是案件的关键所在。间接证据之间通过逻辑推理能形成完成严密的证据链,具有优势盖然性,足以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应予支持。案涉事故中,张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在左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导致王某在较短距离内发现该车辆而避让不及摔倒受伤。虽然二人驾驶交通工具未发生“碰撞”,但王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由于王某存在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未佩戴安全头盔、未靠右行驶等不当行为,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和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王某、张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30%、70%。

作者:段永亮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