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关于“毁坏”的解释
2025-03-12 11:4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某被征收地块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因该地块暂未开发,村民在其上继续种植庄稼。2020年,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钱某(时任被征收地块所属村党支部副书记)联系,赵某通过支付村民“青苗费”、给予好处的方式获取钱某同意,准备在该地块倾倒工程渣土。钱某帮助赵某安排村干部解决支付村民“青苗费”事宜,赵某支付了“青苗费”。赵某先后联系数家公司至此地块倾倒工程渣土(普通泥土),并收取费用。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上述地块被倾倒大量渣土遂报案,经统计,此地块被累计倾倒渣土6万余立方米。检察院认为对二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为:被告人私自联系他人在涉案地块上倒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私自联系相关公司在该土地上倾倒土方。从该案的后果来看,倾倒土方的行为无疑妨害了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土地使用权人自己使用涉案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时,需要对被倾倒的土方进行清理,其在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后也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而后来实际的清理费用也高达数十万元。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损害了财物的效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仅采用目的解释的解释理由,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单个的解释理由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缺陷,要正确理解刑法中“毁坏”一词的含义,并不能简单地进行法律解释。解释生来就是对目的的表述、法律规范的创设具有其目的和意义的。因此,目的解释在各种解释理由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但在刑法解释中,由于刑法实行罪行法定的原则,文理解释也具有决定性。

目的解释与文理解释的决定性具有不同的含义。文理解释具有限定解释范围的作用,所有的刑法解释都要从文理解释开始,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进行解释,就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即使该解释符合刑法条文的目的,也不能被采纳。目的解释具有明确解释内容的作用,在对一个刑法条文可以作出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时,只能采纳符合刑法条文目的的解释结论。因此,刑法的解释应当从文理解释出发,在文理解释中找出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结论。

在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进行解释时,首先应明确“毁坏”一词在文义上范围,而非跳过该步骤直接进行目的解释,“毁坏”在文义上应指带有物质性损坏的行为,诸如隐匿、覆盖、抛弃、混淆等行为已不在“毁坏”一词的文义范围,如果随意地将“毁坏”概念外延扩大,那么该概念的本质属性就可能完全丧失,导致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会导致他人想要继发挥财物的效用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倒土这一行为仅仅是将一物体覆盖到另一物体上,且对于被覆盖的物体本身并没有造成损害。从文理解释出发,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毁坏”的文义范围,此时也就无需继续判断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是否符合刑法条文的目的了。后该案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作者:牛金龙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