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等六原告亲属高某于2016年8月8日凌晨与宋某等人在沭阳县潼阳镇某某KTV歌厅唱歌时,因宋某与歌厅员工发生争执,歌厅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宋某、高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他人劝架拉开。在高某意欲离开时,程某某用板凳砸中高某的头部,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死时年仅35岁,上有老弱多病的父母,下有年幼无知的三个子女,程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由于程某某构成刑事犯罪,死亡赔偿金法律不予支持,加之被告人程某某家庭困难,后在法庭调解下程某某家人向六原告支付民事赔偿金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撤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等六原告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心受理徐某等六原告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于洪芳办理该案。
2017年4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调取程某某故意伤害致高某死亡一案的全部刑事卷宗材料,并进行全面详细的阅卷,迅速理清代理思路,明确诉讼请求。承办律师认为,某歌厅系任某某、周某某、穆某三人合伙经营,未进行工商登记,程某某系三被告合伙经营的KTV歌厅聘用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高某死亡。任某某等三人作为雇主,应当对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于是以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为案由,以歌厅三合伙人任某某、周某某、穆某三人为被告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承办律师在立案前详细研阅故意伤害致高某死亡一案的全部卷宗,本案的诸多问题,可能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程某某故意伤害致高某死亡,程某某是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高某死亡,即是否超出歌厅的授权范围。从刑事卷宗中可以反映出程某某系歌厅的工作人员,程某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为维护歌厅的利益而与高某发生纠纷,并进行厮打,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行为,应认定程某某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高某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高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沭阳县潼阳镇窑庄村,对方可能会提出按农村标准赔付。通过与徐某某谈话得知,高某在发生事故前,常年在苏州打工,2015年底回沭阳县潼阳镇开设门市从事灯具、瓷砖销售,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是,承办律师在立案前前往苏州高某打工的工作单位,做该单位老板的思想工作,让其出具高某在其单位务工的证据材料,并前往苏州市开发区社保局,打印高某缴纳社保的相关凭证,以证明高某在死亡前在苏州务工的事实,进而证明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三、直接侵权人程某某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接受刑事处罚,且程某某家人已对六原告支付了10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再以任某某等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三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均不一致,故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情况。
承办律师针对庭审中被告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了充分的庭前准备。该案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15日进行了三次庭审。三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提出程某某并非歌厅聘用员工,超出授权范围;高某及家人居住农村,即使赔偿相关费用也应按农村标准赔付;刑事附带民事已经调解,构成重复起诉;高某本身对纠纷的提起具有过错,之前的纠纷已经平息,高某等人已经离开,程某某临时起意用板凳砸死高某的行为系侵权故意,与履行歌厅职务行为无关;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是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庭审中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以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都在承办律师庭前准备好的问题范围之内。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意见,承办律师一一出示证据,援引法条,有理有据,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庭后,承办律师向法庭递交了3000余字的代理意见,并多次与审判长沟通见,法庭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719124元赔偿金(扣减程某某家任已赔偿款项)。被告方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该案在刑事附带民事阶段,承办律师就作为附带民事受害人的代理人介入,后经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意见,由于被告人程某某没有赔偿能力,且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律师建议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另案对三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应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侵权责任法》35条,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而不是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由于该案侵权人是歌厅的员工,并非歌厅外的第三人,程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高某死亡,即使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三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9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庭审,不仅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对于程某某用板凳砸死高某的行为上,是否与前期的纠纷有连续性的事实认定上双方也争议较大。最终一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且为了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申请对三被告的财产,以及歌厅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原告方对该案的一审判决非常满意。代理人做足功课,吃透案情,尤为重要。
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 于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