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八旬老人房屋抵押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03-09 16:08: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2018年元月初,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请求法律援助。老人言语非常激动,值班律师耐心疏导,老人心情才有所平复。经仔细问询,老人王某陈述自己已经80多岁了,目前老伴重病卧床不起,其唯一住房早年间卷入一起朋友的贷款纠纷,该房被其抵押给该市工商银行,然贷款早已还清,银行却迟迟不肯解押。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律师让老人提供了相关的案件材料。

原来老人王某与盛某是朋友关系,盛某因信用记录不好,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盛某求助远华担保公司,该公司为了赚取高额手续费,遂找来信用记录良好的华某为盛某出面向银行贷款,该公司还让盛某诓骗王某,让王某的唯一房产抵押给银行。老人被朋友盛某微利引诱,同意将房产抵押给工商银行。2007年4月23日,王某与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王某以其淮安市清河区爱民路1巷5号大院1幢84.54平方米的房屋为华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当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江苏远华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贷款审批手续结束后,出借方工商银行将15万贷款汇入了华某银行卡,然该卡实际系盛某占有使用。后期因实际借款人盛某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工商银行遂起诉老人王某,要求王某变卖房产以实现债权。王某不得已一直往华某名下银行卡里存钱,帮助盛某偿还贷款。工商银行不追究远华公司的担保责任,而是将名义借款人华某、抵押人王某起诉至清江浦区法院,最终该法院判决华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承担抵押担保清偿责任。在银行诉讼期间,老人王某也起诉了实际借款人盛某,要求其归还银行欠款及其垫支的款项,没成想盛某诉讼过程中突然死亡,于是又变更被告,由盛某的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由于盛某死后并未留下什么值钱财产,老人王某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钱。同时,王某住房系其唯一住房,银行赢了诉讼,但也不好强制执行老人房产。随后,该行就这笔贷款又起诉了远华担保公司,最终由远华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剩余全部款项。

王某系低保人群,按照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含低保人群)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据此,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为老人指派了援助律师介入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前往诉讼法院了解贷款偿还情况、判决情况。经律师查证,作为担保人的远华公司早已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工商银行账目显示,该借款亦被清偿,并已销账。

鉴于借款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已由他人全部清偿,故该债务已经消灭。2018年2月,援助律师拟写了诉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工商银行协助王某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的相关手续,涤除其仍存在于房屋上的他项权。随后,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第177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鉴于本案中债务已经消灭,故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工商银行应协助王某履行解除房产抵押手续。最终,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8年5月15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工商银行协助原告王某办理解除其房屋抵押的相关手续。

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指引老人为该房申领了新的不动产所有权凭证。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抵押权纠纷。老人贪图小利,自愿用名下房产抵押,只为帮朋友骗取贷款,没成想朋友一再失信,结果让自己一片好心反而入了局,不仅背上了银行债务,还差点失去了唯一的房子。

一旦涉及房产抵押、投资、担保办贷款等诸如此类的事,老年人一定不要轻信,要有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遇事要多和儿女商议,或事先请教律师。

这则案例,对缺乏法律常识的老人们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唐晓玲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