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因拖欠银行贷款一案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部分土地房产,并自2017年就已拍卖部分多次向A公司发出清场通知。2018年1月1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清场,导致该公司全面停工停产。2018年1月11日,该公司229名员工以停产为由集体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2017年12月份工资930332.44元及经济补偿金10852517.43元。2018年1月19日,公司员工又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并且申请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家企业的财产进行保全。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且临近春节,为维护社会稳定,当地司法所及时与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寻求帮助。双方沟通后确定初步援助方案,先确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名单,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组织见证下,逐一在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上签名,共同委托一名同事周某某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申请手续。
2018年1月23日,周某某作为其中200名员工的委托申请人前往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的具体规定,认为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当天即指派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周晓波律师承办该案。1月24日,援助律师与员工推选的仲裁代表周某某等5人进行谈话,办理委托手续,了解案件情况。员工认为:1、A公司被清场停产,已无法经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2017年12月工资已经发放,因此现在变更仲裁申请为支付所欠2018年1月工资69万元,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变;2、A公司受B公司控制,二者系关联企业。律师审查证据后认为还需要代表协助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
2018年2月6日,本案开庭。当天除了5名员工代表,还有很多员工参与庭审。为了维持秩序,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双方律师进行了充分发言和举证。本案的争议点一:企业是否停产无法恢复生产,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此,援助律师出示了苏州中院对于1号场地的清场通知、竞拍证据,陈述A公司拥有3块场地,钢管是其生产业务,生产过程需要经过3次及以上的酸洗处理,酸洗需要办理排污证,A公司的酸洗设备及排污许可证都是在1号场地,失去1号场地,A公司无法进行生产。2号场地已经被常熟市法院拍卖,由C公司竞拍得到,3号场地是向政府租赁场地,已经拖欠租金。因拖欠供应商及银行债务,其他有价值设备已经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查封,员工大部分已经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已经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企业方律师针对援助律师提出的观点,表示会尽快安排恢复生产,可以租赁新的场地及设备进行生产,酸洗可以采购新设备及外包处理,并准备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查封异议或是提供反担保,同时也多次召开会议通知员工培训,告知复产计划。员工代表对此表示,部分员工并未收到会议通知,收到的员工称会议并非公司法人或股东通知,且开会时法人代表及股东均未到场,也未进行培训或是提及复产计划。争议点二:A公司与B公司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围绕证据发表以下观点:1、提交A公司与B公司两家企业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B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对A公司进行重组,约定A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由B公司来发放缴纳。2、B公司和A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相同,两家企业的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存在出资、管理上的关联。3、B公司只有五名管理人员,其企业在生产、人事、财物、运输、仓库管理方面的员工均系A公司员工,存在劳动用工混同。综上,援助律师认为两家企业属于管理企业,存在混同,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企业方律师认为B公司负责对外接单,后交由A公司负责生产,再由B公司负责销售收取货款,B公司在支付A公司员工工资后利润归于B公司。劳动仲裁委未当庭裁决。
庭审后企业律师提供了情况说明,认可员工提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数据真实性,认为企业可以恢复生产。援助律师庭审后发现A公司的机器设备已经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拍卖,并向仲裁庭提供了竞拍记录。庭审后企业于2月底支付了员工1月份工资,但迟迟未能恢复生产,有50余名员工接受企业复产承诺申请撤诉。其余员工于2018年3月5日收到仲裁裁决书,176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得到支持,裁决金额共计8311518.49元,并要求B公司对于上述金额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同期,该公司16名员工因工伤赔偿事宜也先后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均为其开启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快速审批、快速指派,共有6名律师承办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的争议点在于赔偿主体问题。因A公司已被法院强制清场,公司名下的资产无法足额支付员工的赔偿款。而不论是从工资的发放来源看,还是从实际管理和安排工作来看,都是B公司作为实际的发放者和操控者。因此,在申请仲裁时应将两个关联企业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便于理清法律关系,还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们将该情况向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在援助中心和涉案公司所在地司法、劳动部门的配合下,该批案件在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利立案登记。因仲裁庭前期已经处理过两公司与员工劳动争议案件,对两被申请公司的情况已经了解,该批案件在庭审之后也很快有了裁决结果,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上述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案件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不服裁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们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再次前来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援助申请。因涉案人数众多,工作量较大,中心决定指派5名律师共同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指派2名律师承办工伤赔偿案件。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A公司和B公司均认为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的理由如下:1、A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对1号场地的拍卖提出异议,并非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A公司仅是暂时停产,公司正在积极创造条件恢复生产;3、A公司并未故意迟延发放工资,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的理由为:1、员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未转至B公司;2、A公司与B公司不是关联公司,不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形。对此,援助律师提供以下答辩意见:一、针对A公司:1、A公司已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员工无法继续工作,因此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最早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法院发出的清场通知,直至2018年1月17日被强制清场,期间有长达近8个月的时间。A公司也很清楚钢管加工生产最重要的步骤是酸洗排污,酸洗后必须的排污工作需排污许可证,该许可证仅被允许使用于1号场地。但A公司在预见极有可能失去1号场地的情况下,却在如此充分的时间内一直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上2号场地也已被他人拍卖竞得,虽然在庭审中,A公司一直找种种理由辩称其将恢复生产,但事实上,至今仍未组织复产。在仲裁庭审中,员工也明确表示正是因为此原因导致员工无法上班,所以A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员工有权向A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双方明确工资计薪周期为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并于次月20日发放,而A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才向员工发放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6日的工资,支付时间已经延后。同时,对于1月17日至1月25日期间工资,A公司未能足额发放,只向员工支付了640元的生活费。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在A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二、针对B公司:不论是从两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还是公司从实际运营来看,均表明员工与A公司公司之间只是保留了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而实际上劳动关系已转至B公司。两公司之间存在用工混同且系关联企业,故应当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本案前后历经多次开庭质证,在最终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由二者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
对于工伤案件,二原告认为无需承担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对于发生工伤的事实及伤残等级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仍然在于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义务,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个阶段,涉及劳动争议和工伤损害赔偿两个类型,涉及A公司和B公司两家公司。但是案件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在:1、企业是否停产无法恢复生产,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2、A公司与B公司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可以说,以上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输赢。几位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共同商讨明确办案思路,及时向中心汇报案件进展,围绕焦点问题搜证质证,建立微信群随时与受援人沟通联系,最终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援助律师尽职尽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严谨专业的职业精神,展现了法律援助服务为民、服务惠民的良好形象。
该案涉案人数200余人,囊括了该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先后提供法律援助600余人次,涉案金额近900万元。公司所在地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均高度重视,尽可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得知情况后,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主动作为,为该案员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快速审批。为避免受援群体往来交通麻烦,多次提供上门服务。相关部门之间也及时对接,互相配合,确保案件顺利进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加快办案速度。虽然本案案情复杂,工作量繁重,但是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自劳动仲裁到诉讼一审到最终收到法院判决文书,仅用了8个月时间。所有受援人对于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衷心感谢。
一直以来,劳动者都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法律援助的专业服务引导劳动者用合法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援助的无偿服务让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与温暖。
江苏省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 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