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顾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03-09 16:14: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顾某某系农民工,2011年妻子离家出走留下3岁的儿子由其独自抚养,家中两位老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顾某某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2016年10月,因受袁某某聘请到上海某知名化妆品公司(下简称“公司”)从事空调管子拆除工作,从高空脚手架上跌地受伤,经医院治疗花费20多万元医药费,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终身瘫痪残疾的后遗症。从此,一家老小失去经济支撑、丧失生活来源,原本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为索赔,顾某某年迈的父亲四处举债,多次奔波到上海公司,遭拒赔后报警,但无济于事。经多方法律咨询,有业内人士答复:让公司担责很难。无奈之下,顾某某的父亲找到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该案案情复杂,遂即安排刘娟律师接待了该老人。刘律师耐心听取老人详细陈述,获悉:顾某某是同村的袁某某聘请去上海公司打工的,袁某某系包工头,无资质,个人承包该公司工程,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积极帮忙抢救治疗并支付了20多万的医药费,对于其它损失,袁某某表示无能为力。鉴于老人目前提供不出受伤原因方面的任何证据材料。为尽早获得赔偿,律师建议再争取一次调解机会,遂与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在律师帮助下,公司方回复称:损失不确定不好赔付,要求其先确定残疾等级。考虑谈不成也要评残,于是律师指导老人申请评残,确定残疾等级后又依法为其计算损失数额。但当反馈给公司时,公司却又提出需要在上海评残并在上海起诉解决等无理要求。

看到公司没有赔偿的诚意,老人对公司赔付彻底绝望,急切期待律师继续援助。援助律师为充分维护、实现这个不幸家庭正当的、合法的权益,破例决定提前介入为其取证,同时,考虑案件复杂、取证的方便,又邀一同行共同开启了艰难的取证、维权之路。

承办律师通过当事人方提供的信息,从袁某某处找取证的突破口,固定顾某某受袁某某聘请在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多方努力,找到袁某某,律师通过耐心工作、分析利弊,最后争取到袁某某的积极配合,取得了袁某某在上海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和一份就事情经过的调查笔录。有了证据就有了米,司法维权的程序可以拉开序幕。

接下来是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当然法院管辖不同,援助机构也不同,援助律师又为其分析了在上海还是启东诉讼的利弊。权衡之后,当事人最终决定向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到启东法院起诉。

2017年9月4日,顾某某的父亲为其儿子向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顾某某因提供劳务受伤并导致终身瘫痪残疾,符合身体遭受重大损害之规定;又顾某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家中还有个9岁的儿子,家庭人均收入为1500元,又因受伤后化费了巨额医药费,导致家庭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因经济困难身体遭受重大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指导办理了相关手续。当事人又听说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行律师“点援制”,于是“点援”刘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工作正式开始,援助律师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确定了诉讼方案和策略:袁某某系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身份承担责任不难,无论是工伤还是人赔法律角度均可实现胜诉效果。但事发至今,袁某某已经垫付了大部分的医药费,再让其赔付,从履行能力角度来说很难,判决可能是一纸空文。要有实现债权的更多希望,必须将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上海公司一直认为:这是拆除空调的小项目属于劳务分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故案发至今未付一分钱。上海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适用什么法律能让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为申请人权益能否全部实现的关键。

援助律师非常慎重,经过充分研究、决定以上海公司选任过错将项目低价发包给自然人获利、且未能提供安全设施设备致顾某某受伤等事由,从人赔法律角度,将袁某某和上海公司一并起诉。确定好案由、被告主体、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海公司收到诉状聘请的上海律师先以:管辖为由提出异议,经过一审、二审驳回异议后,又以:选任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承包拆除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人赔司法解释;原告系农民应当按照江苏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角度积极抗辩:不愿意赔付。而袁某某也认为自己已经尽责,对于顾某某的其它损失认为过高、不应当赔付,同时,也聘请了上海律师为其积极抗辩。三方当事人的律师围绕公司是否担责、承担连带责任有无法律依据、顾某某是否有过错、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损失多少等等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法院多次组织庭审,每次庭审争论非常激烈。

关于公司是否担责、法律的适用及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公司提出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人赔司法解释第11条已被《侵权责任法》所替代而失效,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损害,适用过错责任,由接受劳务的袁某某承担责任,公司不应当赔偿。援助律师认为,袁某某系无资质的包工头,虽以个人名义承包,但实质上从事的是有资质单位从事的工作,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受伤,应当按照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次,从限制、禁止无资质个人违法承包、规范市场秩序等角度,原告不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情形,而对于单位选用无资质的自然人导致受伤并未有明确规定,本案当然适用人赔司法解释,况且至今,未有权威部门宣布人赔司法解释的第11条失效。因此,公司辩称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承办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化妆品大公司,在原告为其工作受伤至今未有分文赔款,失去一个知名企业应当有的诚信和担当,其为逃脱赔偿责任的辩驳理由不可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村民,但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村委会及邻居及原告家庭客观状况均证明家庭的经济开支全部依靠其打工收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

该案前后经历了多次庭审后,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支持原告损失799248.34元,扣除袁某某已经赔付的247894.53元,还应当赔付471428.98元,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在起诉时设定的方案和对案件结果的预判,经过充分准备和不卑不亢的据理力争,终于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然,两被告收到判决后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4月3日,应当事人申请和要求,承办律师继续代理,在中院审理中,被告依然抓住一审争议点不放,不折不挠,承办律师作了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于情于理于法一一反驳其观点,2018年5月29日,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一起看起来简单的农民工损害赔偿案件,总算尘埃落定。如今钱款全部履行到位!申请人对援助律师的工作感激不尽!

【案件点评】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是否不再适用,双方争议很大。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侵权责任法虽对雇员雇主名称、及过错责任作了新规定,但对人赔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所列情形没有规定,因此,原告适用该款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理由也应用了人赔司法解释该款规定,在责任上,采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判决原告承担10%过错。对此,二审作了肯定。

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取消城镇与农村区分,提供劳务损害赔偿适用同一标准是必然趋势。就本案中,原告虽为农村村民,但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家庭的经济开支全部依靠其打工收入。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一、二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有依据。

律师接受案件时,可以有多种法律关系选择,而采用不同的法律关系维权会有不一样的结果,这就要求律师在办案时应权衡利弊,充分评估、预测不同的法律后果,从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权益角度选择、确定法律关系。本案如果从工伤角度,虽然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维权成本高、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低。从人赔角度,虽多了一个被告,多了争议,过程也复杂,但对当事人来讲就多了实现权益的可能性和保障。实践证明律师选择的诉讼方案达到了非常理想的效果,当事人十分满意!

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 刘娟 金标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