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彭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03-09 16:16: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受援助人(汪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XXXXXX0926,住:河南省新县沙窝镇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彭某甲(男,汉族,20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320XXXXXX0916)、彭某乙(女,汉族,20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320XXXXXX4821)系死者彭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死者彭某某于2017年5月进入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18年3月16日8时许,彭某某被发现意外死于上述房屋内,经公安部门勘查,确认彭某某系因房屋内电热水器漏电致使其触电身亡。

2017年3月7日,于某某作为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洑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于某某向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位于天宁区光华路XX村XX号房屋用于公司员工宿舍及仓库使用,合同约定房屋内有淋浴器等物品供使用。彭某某于2017年5月入职后便被被告一安排入住至员工宿舍,直至意外触电身亡。

意外事故发生后,受援助人及其家属向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讨要主张相关赔偿,经公安多次协调未果,后又多次聚集至天宁区信访局。区信访局建议受援人向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仔细审核后,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及时受理案件并指派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宦强律师办理案件。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家属见面,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了解案情做出法律分析的同时,建议先行为死者办理后事,然后进一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合理途径处理赔偿事宜。

因死者系下班后在出租屋宿舍洗澡身亡,如果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考虑用人单位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为死者缴纳社会保险,但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建议与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协商,以公司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以此获取保险赔偿,最大限度增加赔偿可能性。此外,因房东洑某某系房屋出租方和热水器所有权人,根据律师前期调取的租赁合同,明确记载了热水器属于租赁范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房东对租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作为承租人的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签订租赁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则需要对提供的宿舍安全性同样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以上几点,援助律师建议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某、洑某某。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死者彭某某系河南户籍且在常州生活未满一年,同时受援助人也一直在老家河南生活、学习,但是基于保护弱者、多争取赔偿的原则,援助律师仍然按照江苏省城镇赔偿标准主张相关费用,经计算后,以三被告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为1050632元。

之后律师在办案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死者彭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进一步维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加赔偿金额,又以劳动仲裁入手,要求用人单位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因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既进一步维护了受援助方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与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调解谈判的筹码。

2018年6月8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过多方面协调沟通,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常州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5%赔偿责任,共计赔偿85万元,房东洑某某承担15%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5万元,所有赔偿款项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截至2018年7月底,调解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位,案件结案,受援助人对援助结果非常满意。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争议:死者彭某某系下班后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意外身亡,认定工伤有一定困难;其次是要求房东及法定代表人因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存在举证困难、承担比例较小等风险;此外,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因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有继承权,即是否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作为权利主体进行主张,在本案劳动仲裁立案时存在较大争议,后律师为集中诉讼优势、统一谈判调解,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沟通后,劳动仲裁委以案件涉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由此主张双倍工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最后,本案中的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河南省农村标准还是江苏省城镇标准存在较大分歧,且金额相差较大。本案因涉及农民工死亡,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消极协商赔偿,由此引发家属多次信访,对赔偿要求较高,律师在与家属多次沟通过程中,既从法律上正确引导当事人分析案情,又从平息矛盾、保护弱者角度多方沟通协调,最后取得满意效果。

本案是一件由涉访、涉亡的信访案件转化而来的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在对法律权益进行分析的同时,积极对死者家属做思想工作,先对死者火化料理后事,避免进一步的信访、闹访。

其次,从法律上,对死者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责任分析、适用案由、证据举证等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对相关主体逐个研究并综合分析后发现,死者用人单位系刚成立2年不到的企业,用工模式、业务水平等均不规范,且未为死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赔偿也是一直采取回避的消极态度,而出租屋房东更是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在相关责任主体赔偿能力、赔偿意愿均较低的情形下,律师发现用人单位曾购买雇主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先考虑从工伤死亡赔偿角度切入。因死者系在出租屋内触电身亡,触电时间、触电地点均与工伤认定要求存在差异,为此,积极与企业沟通,从企业角度先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次,如果认定为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仅仅为企业,但律师分析房东及法定代表人在租房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在此情形下,建议诉讼策略为先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将用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房东均列为被告,且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在案件办理及取证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与死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律师建议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由此增加后续调解、谈判筹码。在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后,因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涉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决定不予受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律师立即准备诉讼材料进行立案,以受援助人名义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与死者彭某某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

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70000元。

最后,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开庭时,承办法官及各方代理律师又多次协调沟通,并将另案主张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70000元一并处理,最后达成了调解方案,受援助人在一个月后就拿到了全部一百余万的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由涉访、涉亡的信访案件转化而来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在接受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维护地区稳定的需要,在两方面同时着手,既要积极对死者家属做思想工作,避免进一步的信访、闹访,又要从法理分析案情,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各方努力下,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本案的发生本是悲剧,但是面对悲剧,援助律师不仅是单方面为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充分、有效的方案制定诉讼、调解策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协调双方谈判,抓住任何细小的环节,多尽一份力,多做一次沟通,往往会有意向不到的结果。正是基于这样的态度和目标,才会将法律援助案件办得实、办得牢,让受援助者的权益得到最充分、实际的保障。

常州市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冯娜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