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9日
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履职评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苏办发〔2017〕3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进一步推动国家机关全面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责,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推动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评议对象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结合自身职责,参照本办法进行“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标准。按照《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评估标准》(见附件),通过细化评估项目,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估办法,客观评价各单位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坚持公平公正。“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采取普遍评估制,每年组织一次,以日常考察与集中评估相结合,专业评估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及时公开过程和结果,确保评议公平公正。
(三)坚持效果导向。及时总结发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加强跟踪问效,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章评议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评议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法宣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评议包括自查自评、集中评议、公布结果等步骤环节。
第六条自查自评。各评议对象对照《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量化打分,形成年度普法工作自评报告、自测得分表,提交所在辖区法宣办、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集中评议。各级法宣办、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确定集中评议对象,同时随机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法学专家等组成集中评议组。评议对象向评议组报告本单位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评议组成员对评议对象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评分。
第八条 公布结果。各级法宣办、司法行政机关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托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公布评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九条评议以100分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结果由各级法宣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部门,一经查实,评议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法宣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