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2023-09-14 10: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边停靠,车上乘客黄某开左后车门时,其车车门与沿道路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黄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双方就驾驶员与乘客责任如何承担争议较大。

【评析】

本案审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因侵权行为导致第三者受损害的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乘客,既非被保险人也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结果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对于乘客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开车门导致陈某受伤,车辆实际操控是由驾驶员刘某掌控,黄某的操作行为也应视为驾驶员行为的延伸。而对于车外的陈某而言,黄某的操作行为与刘某的操作行为也是无法区分的。且乘客下车开门是以司机停车和允许其下车为前提,因此,虽然乘客与驾驶员有事故责任划分,但并不因此影响事故车辆所涉商业三者险对车外电动车车主即伤者的统一赔付。因此乘客的责任部分也应计算入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黄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业期间,且属于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作者:陈强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