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能否任意解除
2024-03-14 10:2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原、被告签订房地产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商贸中心交由原告进行销售及推广,原告为独家总代理。一年后,被告以书面通知函的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独家销售代理合同,并要求十日内完成移交手续。原告收到通知函后,对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遂引起诉讼。

【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尤其是有偿商事委托的日益盛行,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这种基于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委托合同也逐渐增多,随之而产生的矛盾也有多样化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但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告的主张不足以对抗被告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那么这种任意解除权是否受到当事人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规避任意解除权带来的不确定性,直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委托合同依存于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是基于双方信任、协商一致而产生,信赖基础不存在的时候,自由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否则将损害当事人利益,违背立法本意。因此,即使有约定,亦不能阻却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另外,为了避免当事人恶意行使合同解除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民法典也进一步细化了任意解除权行使之后的赔偿范围,在此基础上,就不宜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过多的限制。

作者:王婷熠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