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单独申请建设规划许可
2024-07-26 09:30:18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4年6月,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取得7万平方米的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条件函载明,该地块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2016年2月,江苏某房地产公司与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其中一块面积为3.3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连云港某置业公司欠款,并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该公司名下。2021年5月至2022年,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被行政规划主管部门以设计方案需要与第三人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共同申报、第三人不同意等为由拒绝受理。

【评析】关于同一规划条件函中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能否单独申请建设规划许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规划条件函针对的整个地块。在开发过程中,无论地块权属是否发生变更,分割成几块,都必须以地块的整体进行设计,且各项指标都必须满足该条件函,否则设计方案无法通过审查。故而,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单独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而应当与同一规划条件函中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报或经其同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规划条件函中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建设规划许可必须征得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或与其共同申报。如果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的申报符合受理审查的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规划条件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确定并纳入土地转让合同,用以规范和限制国有土地开发利用,限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划条件函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建设单位就规划条件的答复函件。同一份规划条件函对同一整体地块中不同用途的土地的规划条件既包括共同性条件,也会根据控制性详细计划分别作具体规定。规划条件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

行政公权的行使须秉承“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谦抑精神。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同一规划条件划函中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建设规划许可时须征得相邻地块权属人同意或共同申请的,可以单独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听取相邻地块权属人的意见,但不得以其未征得相邻地块权属人同意或需要共同申请为由拒绝受理。

本案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时,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及地方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至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违反规划条件,属于受理后的实质审查判断,不构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申请的理由。法院判决责令行政规划主管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申报的某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予以受理,并依法对该方案进行审查处理,于法于理有据。

薛子裔 徐威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