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主要协助房屋销售。甲某在某公司工作两三年后因身体原因长期在家病养不能上班。甲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甲某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请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甲某生活费。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但,甲某因身体原因长期在家中病养,不能上班,属于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其时间远远超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所规定的最长医疗期限,双方长期处于劳动合同中止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遂判决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亦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处于中止状态。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