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吴某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门店前台收银工作。某贸易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严禁倒卖从公司购买的任何产品、券或卡,倒卖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性产品。”2022年初,吴某使用自己及亲友会员账号领取某贸易公司赠送给消费者的电子优惠券。同年9月,吴某要求顾客将货款290元打入其个人银行卡,后使用自己会员账户中的100元礼金券下单支付并套现获利;10月,吴某要求顾客将货款370元打入其个人银行卡,后再次使用亲友会员账户中的218元礼金券及三张50元礼券下单支付并套现获利。2022年12月,某贸易公司发现吴某上述套现获利的行为后,以吴某破坏销售政策实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吴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5.1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诚义务。
本案中,吴某明知某贸易公司严禁倒卖公司产品、礼券,仍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司发放的优惠券进行套现获利,该行为不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亦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营私舞弊行为,某贸易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贸易公司只需要支付吴某剩余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