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确立后按照地方习俗,男方会在双方订婚、结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是双方感情破裂后,彩礼很容易成为涉诉的焦点。
2023年1月,小王与小张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3年3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张收到小王给付的订婚礼金2万元及一枚价值2000元的戒指。2023年7月份,小王另向小张给付彩礼7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同年11月,小王和小张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居住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3年12月,小王和小张因发生矛盾未再继续共同生活,小王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首饰等物品。小王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小张诉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小张相识后,按照当地婚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双方无法共同维持婚约关系,故小张收受小王给付的彩礼及首饰应予以返还。综合该案小王和小张共同生活时限、生育情况以及未能继续生活的过错程度,判决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婚约财产款项85000元及相关金首饰。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在婚嫁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对待婚姻大事,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嫁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