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北法庭圆满解决了一起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均为某村村民,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二手车买卖,原告经营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的门店。2023年9月份,原告从被告处了解到一批水淹车低价出售,因此与被告沟通后,定购了一辆水淹小轿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车款及保证金共计25000元。后被告将涉案车辆运至原告处,原告支付了运费1600元。由于车辆为水淹车,原告自行将车辆进行维修、清理,更换了部分零部件,花费维修费用为25000元,并为涉案车辆支付了交强险保险费1130.75元。
后原告因一直联系不上涉案车辆车主,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退还原告购车款及保证金,并赔偿原告因修理车辆、支付保费而花费的各项损失。
沁北法庭庭长赵向辉受理案件后,在全面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首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多次调解未果,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之间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及保证金25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30.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3元。
判决后,法官考虑到此案若不能彻底解决,被告可能还要另外提起返还车辆的诉讼。为了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悉心做双方的判后释法工作,详细解释判决依据,并从朋友情谊角度劝说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保证金等43000元,原告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被告。
10月14日,原、被告在法官的见证下,各自履行了协议内容。双方也摒弃前嫌,重续朋友情谊。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耐心释法解惑、化解矛盾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才是目的。武陟县法院不断延伸判后答疑的功能和作用,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努力促进裁判结果切实履行到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