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调解,让一场“老无所养”的家事纠纷圆满解决
2025-04-22 09:43: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当前,“老养老”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中的儿女也是老年人,自己也面临着抚养子女、照管孙辈等问题,有些甚至需要他人照顾日常起居。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及时修复亲情,成了法院办理此类纠纷的难点。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禹都法庭联合安邑办事处、安邑司法所、大市北村两委,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让九十三岁的老人老有所依,为亲情裂痕架起修复桥梁。

据悉,该老人现尚有5位子女,2个儿子,3个女儿。多年来,因家庭琐事,2个儿子认为老人存在偏袒的情形,遂与其矛盾逐渐加深。随着老人年事渐高,生活难以自理,亟需儿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家庭积怨导致赡养方案久商未决。

面对这一家庭矛盾,闫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抽丝剥茧,了解纠纷背后的“病灶”,从情理法不同角度,用拉家常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一边耐心倾听两兄弟的诉求,一边释明法理,强调赡养老人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告知他们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两兄弟逐渐解开心结,承诺每月轮流将老人接回家中赡养。

下一步,盐湖法院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让法理情在矛盾化解中同频共振,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温暖图景在每一个家庭中绽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