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不当致死,责任谁来担?
2025-04-22 10:10: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燃放烟花爆竹发生事故时,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担呢?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

宋某与楚某、赵某、钱某、周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除夕,宋某发起群聊,与赵某、钱某、周某相约一同到周某家观看礼花,当晚23时10分许,宋某开车将妻子和赵某送到周某家后又去接钱某。当宋某、钱某回到周某家时,正逢周某、赵某燃放烟花爆竹,宋某参与燃放大地红、加特林烟花爆竹后,又独自燃放礼花弹,其在燃放礼花弹过程中被炸伤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本次燃放的烟花爆竹是2023年10月份钱某请托楚某帮忙联系购买,用于钱某儿子婚礼,楚某帮助联系购买爆竹及礼花弹等烟花。婚礼当日燃放部分礼花弹,周某将剩余礼花弹带回家中。案涉宋某燃放的礼花弹即婚礼当日未燃放的礼花弹。宋某家属认为,因楚某是礼花的购买人,不能提供礼花的合法购买渠道,不能保证其购买的礼花在燃放过程中具有安全性,赵某、钱某、周某作为礼花的共同燃放人,没有尽到安全燃放义务,四人均应对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楚某为钱某联系购买礼花弹,其并非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及销售者,且原告(宋某家属)无证据证明该礼花弹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要求楚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宋某与赵某、钱某相约到周某家,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宋某在燃放礼花弹时未遵守相关规定及未尽注意安全事项,导致自身受伤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赵某、钱某、周某并非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在宋某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赵某、钱某、周某亦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赵某、钱某、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需要我们时刻重视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同时烟花爆竹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故。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