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解纠纷
2025-05-29 10:52: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龙川人民法庭法官来到事发现场化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4年10月9日,姚某雇佣村民上山砍毛竹。村民往山下放毛竹时,将站在路边的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员老邵撞伤。经鉴定,老邵构成十级伤残。老邵在多次向姚某催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无果后,诉至法庭。

为查明事发现场情况,法官汪国栋专门到现场勘察,测量毛竹下滑和道路的距离,厘清双方责任。

“毛竹林下面就是工地,放毛竹时,老姚理应安排专人在山脚巡查,可你疏忽大意,铸成大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老邵作为安全管理员,与一般人相比更应具备安全意识,砍毛竹作业已持续多日,村民和你讲过要多加小心,何况毛竹下滑的轨迹难以控制,你不应该放松警惕,也有一定过错。”

汪国栋从情法理角度向双方分析过错责任、赔偿标准,劝导双方和气解决纠纷。

“我知道我的过错较大,如果老邵要求赔偿金额能降低一点,我愿意一次性付清赔偿款。”

看到老姚态度诚恳,老邵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老姚当场向老邵支付7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周瑞平 何德慧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