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损坏属人身损害,可从交强险获赔
2025-05-29 11:08: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装的假肢损坏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 1 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某保险公司作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了赔偿。

2024年12月5日10时许,何某驾驶其所有的1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湖北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大道往公租房方向行驶,行驶至防疫站路段时超车,与正在掉头的莫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受伤以及莫某右腿假肢、两车车身受损的交通事故。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何某遇前车掉头仍然超车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何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莫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莫某被送往建始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莫某出院后,前往武汉德诚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宣昌分公司更换假肢的承筒、锁具等配件,花费12200.00元。其摩托车修复花费980.00元。

何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莫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保险公司赔偿。三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莫某的假肢损坏属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如果认定为财产损害,因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限额目前仅为2000.00元,扣除莫某的摩托车修理费,保险公司只能赔偿莫某假肢损失1020.00元,余下11180.00元依法应由何某赔偿。何某无赔偿能力,莫某面临假肢损失得不到全额赔偿的风险。审判人员力促和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将莫某的假肢损失认定为人身损害,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中赔偿(赔偿限额目前为180000.00元)。4月8日,三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莫某医疗费、误工费、假肢损失等损失共计18459.00元。4月9日,保险公司如约向莫某转账18459.00元,法院裁定准许莫某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又分为两项: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 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义手、义足、义齿与人体结合的则构成人身的一部分”(王泽鉴:《民法概要》,2011年1月第2版,第57页),假肢安装于人体之前属于财产,配置、安装于人体后,已经成为人身的一部分,假肢损坏属人身损害,假肢受损后重新安装或更换配件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获得赔偿。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