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就真的不能退吗?
2025-07-03 10:25: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网购平台商品页面经常会显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也有商家会标注“本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范围是什么?顾客退货遇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详情: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相中一款售价2000元的单人沙发。商品页面标注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下单收货后发现,实物与商家网页展示的颜色、尺寸存在明显差异,与自家装修风格极不匹配,便决定退货。次日向该店铺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拒绝,理由是页面已明确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多次与客服沟通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铺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沙发作为普通家具既非法定例外商品,亦无证据显示其拆封后会导致性质改变或价值贬损,商家未举证证明该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且在李女士下单前亦未经其确认,故其单方标注对李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家展示的沙发颜色、尺寸与实物明显不符,导致李女士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此外,商家以“商品页面标注”作为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依据,实质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李女士确认“不支持退货”条款,亦未就沙发“不宜退货”的性质进行充分说明,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综上,商家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商品因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在购买前务必要仔细查看商品详情和服务条款,对于关键信息可与商家进一步确认。购买后因商品不符预期或不满足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除了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商家可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不得任意扩大商品范围。对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商家应配合积极完成退款。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