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鞋,一个月销售额达17万余元。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处被告人蔡某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2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蔡某章在其经营的门店内,销售其从莆田进购的假冒“Adidas”“Nike”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770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00元。2023年2月底,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查扣假冒“Adidas”商标鞋子146双、衣服220件,假冒“Nike”商标运动鞋566双、衣服161件、裤子336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评估意见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