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毒镖猎狗贩卖“毒狗肉”,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4-10-23 14:1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利用带毒飞镖狠心毒杀狗,不顾食品安全还将“毒狗肉”销售给商贩,变成消费者餐桌上的菜肴,其行为令人发指!2024年10月16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4年1月起,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陆市、应城市、汉川市等地,采用弓弩发射带毒针飞镖射杀的方式,盗窃银狐犬、萨摩耶、土狗等犬只11起,其中彭某某、李某某共同作案8起,彭某某、刘某某共同作案3起。后被告人彭某某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7只犬,以狗肉价格销售至武汉市某收购商贩处,被告人彭某某与刘某某将盗窃所得4只犬,以狗肉价格销售至上述商贩处。

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偷狗使用的飞镖上的毒针中含有琥珀胆碱成分(该成分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弓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其行为触犯刑律,二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一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一百元。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琥珀胆碱(CH14H30Cl2N2O4)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主要用于全麻手术时气管插管、骨折脱臼整复、破伤风等惊厥性引起的肌肉痉挛,人食用后会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现象,严重可以导致死亡。使用琥珀胆碱毒死的狗,狗肉中含有残留的琥珀胆碱,属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陆法院将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斩断伸向餐桌的毒手、黑手,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提醒,日常生活中,养狗者要注意照看自己的狗,出门牵好狗绳,不让毒狗猎狗者有可乘之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贪图利益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坚决不购买、食用任何无合格证、来源不明的食物,不买不食腐败变质的食品,一旦发现类似毒狗、制售有毒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李冰雪 胡芳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