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结了一起以低价买进“金元宝”再高价卖出为幌子,诈取老人钱财的犯罪案件,三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某某、林某某以及何某某等三人在2009年-2014年期间,均曾因犯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后陆续出狱。2024年5月,因为手头紧、缺钱用,三人又重操旧业,计划共同设局骗取他人财物。
三人计划以欺骗他人合伙收购金元宝的方式骗取财物,由曾某某扮演收购金元宝的老板,以问路找人为由寻找诈骗对象,引人入套,林某某扮演出售人,谎称自己有金元宝出售,何某某扮演合伙人,引诱诈骗对象与自己合伙低价购买林某某的金元宝,再高价转卖给曾某某以赚取差价。
2024年5月17日上午,曾某某等三人合谋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水岩坝进行诈骗。曾某某自行驾车到水岩坝寻找目标,看到被害人叶某某在田间务农,便假意向叶某某问路,并提出支付好处费让他带路到某小学去找林某某,叶某某见有好处费便答应带路。
到达某小学后,早已在此等候的何某某冒充学校工作人员,谎称林某某已请假多日没有到学校上班,自己可以带他们到林某某家找他,于是曾某某、叶某某二人便跟着何某某去找林某某。
为引诱叶某某受骗,何某某与曾某某一路上故意聊天,透露出曾某某找林某某的目的是收购其手上的金元宝,以高价转让获利。半路上,曾某某又故意找借口下车休息,让何某某二人去找林某某。
在从水岩坝前往老虎坳的路上,何某某与叶某某遇到了事先在此等候的林某某。何某某向其告知曾某某收购金元宝一事,林某某随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元宝让何某某拿回去给曾某某看货估价。于是何某某、叶某某二人返回曾某某处,曾某某假意看货后,报价15万元并让何某某二人回去告知林某某。回到林某某处后,何某某故意先向林某某询价,林某某报价10万元。
在获取双方报价后,何某某随即向叶某某提出合伙向林某某购买下金元宝,然后再转卖给曾某某以赚取差价。叶某某见有差价可赚,于是答应出钱,并到银行取款5.2万元交给林某某。在叶某某付钱后,何某某借口自己只有4万元,还需要叶某某回去凑钱才能达成交易,于是叶某某便出去筹钱。在看到叶某某走远后,林某某与何某某便逃离了现场。叶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当日下午即向贺州市公安局水岩坝派出所报案。
2024年5月17日晚,警方将曾某某等三人抓捕归案。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相关量刑情节,判处李某某、陶某某、陈某、卢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黄金等贵金属价格一路走高,吸引大量群众从事贵金属投资、交易以获取利润,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群众们的逐利心理,以黄金买卖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就是利用被害人急于求财的心理,成功下套设局,骗取被害人财物。
平桂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反诈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绷紧“防范诈骗”的弦,不要相信“天下掉馅饼”,要谨慎审查交易信息及标的物情况,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尤其广大老年人群体,务必提高警惕,涉及钱财转账的事务应当先询问家中亲属,儿女晚辈也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避免老年人因受骗而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