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真没想到,您真的到我这藕塘来了。”这是今年4月21日,农民老张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说的第一句话。
因为一个再审立案审查的案件,法官来到一个30亩的藕池边现场勘验,相距300公里的两个人,因为一群野鸭的故事产生了“缘分”。正午的阳光照在老张的脸上,暖在了他的心里。
霸王之餐:到底由谁买单
2015年,老张流转了村西30亩地种植莲藕,莲藕池四面环林,远离喧嚣,夏季的微风摆荷叶,秋季丰收的玉臂藕节都别有一番风情。
这般岁月静好的状态,却在2020年的秋天被一群不速之客打破。莲藕池里开始出现成群的野鸭,野鸭的到来本应与藕池的风景一动一静相映成趣,却不曾想到这群野鸭打起了莲藕的主意。
野鸭在藕池自在游弋,头向水中一探便可以够到水下的嫩藕,吃饱喝足后,还不忘照顾其他的鸟类兄弟,翻出水面的藕节旋即成为了不会潜水的鸟类的美食。
野鸭的到访让老张头痛不已,这群当地人嘴中的“扁嘴”,学名叫做绿头鸭,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老张作为一位有法律意识的新时代农民,知道野鸭不能捕杀只能驱赶,奈何野鸭也和老张斗智斗勇,普通的做稻草人、巡逻驱赶很快便失去了效果。
“如果是谁家的孩子调皮,把农作物破坏了,大不了可以去找其家长理论理论,可这是一群野鸭,真是愁人。”老张在驱赶野鸭临时搭建的看护棚里头痛不已。
正当老张焦头烂额之际,一次网上搜索让他发现了事情的转机。网上有人指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不能解决‘扁嘴’,对于它们造成的损失能有一些补偿也不失为一个办法。”老张想。
池畔一走:实地查看解民愁
2020年冬季,老张向当地林业部门电话报告了野鸭啃食莲藕的情况,并将受损情况进行了填表上报。问题有了解决的办法,可中间又出现了新的插曲——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于绿头鸭对莲藕危害的鉴定意见书》,给老张的求偿之路泼了一盆冷水。
鉴定意见书载明,绿头鸭很少潜水,且其只有在数量众多、成群分布且食物匮乏的时候才有可能取食莲藕及其种苗,同时绿头鸭警觉性高,若有其他异样声响,很难有条件取食。即使有个别绿头鸭取食莲藕及其种苗,取食的量也很少,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基于这份鉴定意见,职能部门认为不能证明莲藕种植损失是绿头鸭造成的,作出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的决定。
“我这莲藕就是那群‘扁嘴’啃的,尤其是现场从池子里挖出的被啃坏的藕疤……”老张觉得鉴定结论不妥,于是一纸诉状,将自然资源部门诉至法院,但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老张遂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目前,全省范围内野生动物致害的案件并不多,尤其是对农作物致害的案件更少,我也是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作为案件承办人的山东高院刘法官说,他认为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张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谁来补偿、怎么补偿。
老张种植莲藕的损失是否是绿头鸭啃食导致的?显然不能坐在办公桌旁凭几页鉴定意见下结论。刘法官当机立断,要到那30亩莲藕池去走上一遭,要将那“扁嘴”和啃坏的莲藕看上一看。
“现在是4月份,往年正是下藕苗的时候,因为补偿的事情还没解决,而且怕清理后没了以前的证据,我至今没敢下新苗。”在藕池旁的树荫下,老张向前来现场调查的刘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刘法官在老张的莲藕池走了一大圈,也和老张聊了一大圈:从莲藕种植的流程、成本、产量、收入,到绿头鸭的到来、啃食和“人鸭斗争”。
“正常的藕池里,藕柴都是直挺挺的,这里的藕被啃坏了,藕柴都是东倒西歪的。法官您随便指一个地,我给扒出来几节藕您看看啃成啥样了。”一位之前给老张扒藕的工人穿着下水皮裤,双臂边在水下扒寻着,边给刘法官做着讲解。
老张对刘法官说,这藕的表面有一层疏水层,只要不被破坏就相当于藕里面是封闭空间,即使长时间泡在水中也不会坏。野鸭不一定把整根藕都吃完,但只要把疏水层破坏了,时间一长藕就烂透了,时间稍短的下面的藕节虽然看起来是好的,其实已经变味了。老张拿着两根工人捞上来的莲藕向刘法官展示,上部藕节有明显的啃咬痕迹,下部的藕节虽看着正常,但闻起来确实有些馊味。
刘法官闻了一下,慨叹道:“生态环境好了,带来的是公共利益,不能让受损失的老百姓受委屈。”
能动司法:实质救济暖民心
刘法官认为这一次实地调查收获颇多,不仅是对老张这个案子的情况了解得更加深入,也对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利益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绿头鸭的到来说明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效果明显,老张对绿头鸭赶而不捕说明老百姓法律素养也提高了,这是好事。”刘法官认为,老张这个案子也反映出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可以向当地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但补偿程序及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可山东省目前尚未制定相关规定。
“野生动物要保护,这是国家生态文明的政策要求,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环境好了、野生动物多了,造福的是人类,受益的是公益,但这种好的结果,如果是以损害个人利益为代价,也是不合理的,这也是国家出台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致害应当补偿制度的初衷。”刘法官说道。
法律可以是冰冷的条文,司法却要赋予其温度。老张和“扁嘴”之间的爱恨纠葛,是法律条文落地到社会现实的生动实例。对于老张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谁来补偿、怎么补偿这一问题,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息息相关。
山东高院认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上已经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法律层面上,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都为受损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场的实地勘验也充分印证了老张莲藕的损失确实是因绿头鸭在此栖息导致,老张提出的补偿请求合情合法。在此基础上,不能仅仅因为省内尚未制定补偿标准而使老张的合理期待落空。
法徽的天平,一边是以绿头鸭为代表的良好生态环境,一边是以老张为代表的种植户利益,都是人民法院需要保护的对象,如何达到两者的平衡是对法官裁判智慧的考验,也体现出新时代人民法院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
山东高院再审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责令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老张作出补偿决定。老张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判决书,判决书虽然只有几张纸,但拿在手里的感觉却是沉甸甸的,“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法律规定的补偿主体应当予以补偿”,短短一句话却实实在在地让老张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