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化解处罚争议 行政调解释放法治温度
2025-07-03 10:57: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感谢法官的调解,为公司减轻了压力,我们庭后将及时缴纳罚款!”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石料公司不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行政处罚案,石料公司的负责人在庭审中与县自规局签订调解协议后说道。这也是建始县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2024年6月,县自规局根据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对石料公司涉嫌违法占地堆放砂石料的行为立案调查,发现石料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4年7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始县花坪镇某村违法压占三块土地堆放石料。经测量,石料公司压占的三块土地共2866.56平方米,均为耕地,复垦费用估算为49000元。县自规局责令石料公司限期整改,届期,石料公司未完成整改。县自规局遂于同年10月对石料公司作出罚款7289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期间,石料公司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完成复垦,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现石料公司不服前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系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及时排期开庭,争取调解处理,在类似案件上作一个示范。”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强调。

随后,承办法官与县自规局就争议的化解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建议组织该局主要执法人员参与庭审旁听。

“公司实际已解散了,只是有行政处罚记录暂时注销不了,公司财产早已分配,七万多罚款我个人实在是承担不起了!”石料公司负责人在庭审中这样诉说。

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庭审尾声,主审法官从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审判的原则和理念出发,结合本案石料公司已经完成整改的客观事实,就法律适用、程序问题进行解释,并对本案的调解处理提出参考意见。经请示同意后,县自规局将罚款数额下调,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这才有文首的一幕。

该起案件系建始法院首例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行政诉讼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也规定了可调解的情形,为行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24年以来,建始法院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道路上积极探索,出台《“3+2”行政争议化解纠纷机制实施办法》《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细则》等文件,创建“法院+人社+人民调解组织”联动工作机制,搭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联动”模式。2024年,诉前化解行政争议11起,诉中化解16起。

行政调解,不仅是柔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生动注脚,让行政机关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而且有利于在刚性的法律框架下,仍可通过柔性协商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构建政通人和、官民和谐的新“枫”景。建始法院将持续把调解、和解理念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通过庭审观摩、“以庭代训”等方式,强化释法说理,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