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供给 提升服务 以高质量的法律援助解民忧惠民生
2024-10-12 09:29:00  来源:法润江苏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条例对机构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等作了规范,进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强化了法律援助的保障监督,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邀请参与条例修订的两位嘉宾为大家作全方位解读。

特邀嘉宾

张亦军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

冯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问:据了解,我省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5年作过一次修改,距今已近20年,此次全面修订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展的?

张亦军:法律援助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施行20多年来,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一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提出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本次修订首要的就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二是为了贯彻实施上位法新规定及配套制度。我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1年施行以来,在2005年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过一次修改,距今已近20年。在此期间,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2021年《法律援助法》颁布出台,2023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并修订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省条例与上位法新规定和国家新要求存在诸多不一致、不协调之处,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三是为了扬长补短,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示范全国的好做法,但也暴露出制度不够完善、服务供给不足、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很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将好的经验提炼固化到法规中,同时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弱项,更好地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和范围是衡量法律援助供给力度的重要体现,直接影响受援对象的法治获得感。本次修订在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和范围,加强法律援助供给方面有哪些规定?

冯雷:拓展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也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大家都希望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的供给力度,更好地与江苏经济大省的地位相适应。立法过程中,我们综合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我省实际,特别是法律援助的承载能力,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按照应援尽援的原则,适度扩大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和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援助的供给。一是进一步丰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单列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类型之一,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将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由六类增加到七类。二是进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事项范围。在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基础上,把就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农作物和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征地拆迁权益受损严重,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或者请求补偿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明确了四类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六类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特殊人员。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将各地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法规内容,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同时,对收入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支出增加而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规定“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四是进一步强化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援助。总结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或者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分别作出要求。

问:干事创业关键在人,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次修订,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张亦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确实需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力的队伍支撑。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规范、人手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同时,总结近年来省政府民生实事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的实践经验,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乡社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协助开展申请核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等。在拓展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方面,规定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向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细化了个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案件类别,根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领域等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另外,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问:开展法律援助立法属于民生实事项目,要想使这项惠民工程取得利民之效离不开有力的保障和监督,条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冯雷: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是省委依法治省办今年的法治惠民实事项目,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保障和监督是否到位直接影响民众能否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的红利。为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和监督方面的制度设计。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鼓励社会捐赠,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法律援助。在制度衔接方面,建立了法律援助与诉讼、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费用减免衔接机制,法律援助人员办案互助机制,长三角区域交流协作机制以及与群团组织沟通联系机制等。在质量监督方面,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责,规定可以通过服务评价、激励保障、积分管理、会费减免、质量考核等方式,督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另外,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问:本次修订根据法律援助法取消了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度。这项制度取消后怎么才能保证法律援助资源用到符合条件的群体身上?条例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有哪些规定?

张亦军:法律援助法在取消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的职责。我们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建立了核查机制,细化了对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要求。一是规定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如实说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二是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线上核查机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三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四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可以说,条例从强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过程管理出发,作出闭环的制度设计,全力确保法律援助资源留给最需要的人,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问:程序完善是工作规范的重要保障。本次修订在健全法律援助程序方面有哪些规定?

冯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在确保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强调了重要环节的工作要求。在申请受理环节,对信息公示、申请渠道、申请材料、申请处理、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审查回避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在办案机关通知环节,为解决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给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预留足够时间的问题,明确办案机关的提前通知时限;同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明确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人员指派环节,针对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援助案件等特殊情形,对承办人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对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异议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