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某明知吸食笑气的危害,仍邀约刘某某、黄某某两名未成年人共同吸食笑气,后黄某某因吸食笑气致氧化亚氮中毒死亡。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张某某不具备对吸食笑气可能致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认知能力,且黄某某吸食笑气后身体无明显异常征象,张某某不可能预见吸食笑气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明知吸食笑气可以致人死亡,在发现黄某某过量吸食笑气后并未制止,其对黄某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中,张某某自身有吸食笑气的经历,其对吸食笑气能够损害人体神经、造成身体损害乃至可能死亡是知悉的,张某某对邀约黄某某吸食笑气造成损害结果负有注意义务,事发时,其已经发现黄某某存在吸食笑气过多的征象,呼叫黄某某时也未得到明确应答,结合其认知能力和过往表现,可以确认其能够预见黄某某因吸食笑气造成伤害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但其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是自行离开现场,以致发生了黄某某死亡的结果,张某某的过失行为于黄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责任形式为故意,对于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从故意的认识因素看,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结果,从故意的意志因素看,则是对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即听之任之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张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通过吸食笑气而非法剥夺黄某某生命的认识因素,客观上也并非为了放任黄某某的死亡而使用吸食笑气的方法实施犯罪,只是预见到吸食笑气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但基于盲目自信自认为不会发生伤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
意外事件是指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本案中,张某某对吸食笑气会损害神经、伤害身体乃至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具有主观认知和预见能力,但是却在黄某某吸食笑气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自行离开,导致黄某某因吸食笑气死亡,张某某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不能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意外责任要素,不属于意外事件。
综上,张某某主观上对吸食笑气可能会致人死亡的后果具有认识性和预见性,客观上实施了邀约黄某某吸食笑气的行为,在发现黄某某吸食笑气后有异常反应时,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黄某某死亡,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