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违反长江保护法涉渔“第一案”
2023-03-03 16:57: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当事人钱某于2021年7月18日2时20分许,驾驶橡皮艇在长江流域淀山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丝网从事生产性捕捞,查获时捕捞到渔获物(4尾花鲢、1尾鲤鱼、7尾白鲢),共计41.65千克。

【调查与处理】

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抓获正在捕捞的钱某,要求其指认渔具,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4尾花鲢、1尾鲤鱼、7尾白鲢)共计41.65千克;

2.没收橡皮艇1艘、抄网1个、丝网3条;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法律分析

一、昆山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所规定的长江流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长江流域这一概念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长江干流虽不流经昆山市,但是位于昆山市境内的淀山湖作为长江汇入东海前最后一条支流——黄浦江的源头湖泊,属于上述条款中“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故而昆山市属于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江苏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因此,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进行行政执法。

二、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钱某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淀山湖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钱某驾驶橡皮艇在淀山湖内使用丝网从事生产性捕捞的行为,显然属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而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该条款作出的没收渔获物共计41.65千克,没收橡皮艇1艘、抄网1个、丝网3条,罚款人民币1万元亦符合“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一、切实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实现了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本案发生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昆山市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为昆山市首个违反长江保护法的涉渔案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指导性、典型性,对于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强化了公众的规则意识,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抓获非法捕捞者,并让其指认渔具照片,告知其淀山湖属于长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在该区域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以其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教育了非法捕捞者,而该案例作为昆山市违反长江保护法的涉渔“第一案”,也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威慑,强化了公众规则意识,树立法律权威。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