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典型案例 江苏2件案例入选
2025-10-30 09:21:00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4月,司法部联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在全国组织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行动开展一年多来,各地涌现出诸多好经验、好做法。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地持续深化“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进一步做实做优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部发布5件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老年人人身损害索赔、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等内容,充分展现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江苏2件案例名列其中——

案例一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82岁的陈某某步行去菜场买菜途中,被市政公司摆放于路面的交通锥绊倒受伤,就医诊断为骨折。出院后,陈某某家属与市政公司多次沟通,未能协商一致解决赔偿事宜。陈某某家属就陈某某受伤赔偿事宜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系高龄独居老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范围限制,因此,依法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开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于当日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上门会见行动不便的陈某某,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次事故关键为市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寻找目击者或者调取事故发生周边地的监控录像来判断。承办律师多次到事故现场走访,最终通过某沿路商家的监控查到陈某某摔倒事故的整个过程。根据视频资料显示,系因锥形筒的摆放位置不够明显致陈某某被绊倒。

据此,承办律师整理证据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交视频、出警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受援人陈某某受伤与市政公司违规摆放交通锥存在因果关系,市政公司因为没有尽到安全谨慎施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侵害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案件。目前,我国正迈向老龄化社会,在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应注重保障老年人日常活动安全。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承办律师认真履职,多次走访现场还原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材料,最大限度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保障重点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江苏省某公证处为老年人王某提供监护、遗嘱等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案

年逾70岁的王某,早年丧偶,育有一子郑某,年近50岁。郑某因心智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长期依赖母亲王某照料。王某虽然经济条件尚可,但随着年纪增长,体力和精力日渐衰退,照顾儿子逐渐力不从心。王某担心日后儿子郑某无人照料,遂寻求律师马某提供法律服务。王某的核心诉求是确保自己失能及身故后,儿子郑某能得到持续稳定、有尊严的照护,其以全部财产保障郑某生活,郑某去世后,剩余财产用于回馈社会。

马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由其和公证处携手提供法律服务更为合适。马律师和公证员承接王某的案件后,实地走访了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表示只愿管人不愿管钱。公证员提出可监管王某财产账户,打消了社区居委会的顾虑。

最终,马律师和公证员经过严谨专业论证、多轮分工磋商,为王某量身定制了4 份公证法律文件组合:

一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明确约定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立即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医疗、养老等重大决策。

二是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明确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正式担任郑某的唯一监护人,履行至王某去世前的全部监护职责。

三是遗嘱公证,明确在王某去世后,社区居委会正式担任郑某的唯一监护人;指定其全部财产首先用于保障郑某的生活、医疗、护理等一切费用;明确在郑某去世后,所有剩余财产捐赠给社区居委会,专项用于该社区困难家庭的扶助资金。

四是生前预嘱公证,提前就王某失智失能时的医疗手段、措施进行选择,并授权监护人据此签署医疗文件。

同时,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明确,当监护条款被触发时,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应将王某的钱款交存于公证处保管,公证处作为第三方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难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子女系心智障碍者的家庭中,传统子女监护老年父母的家庭模式失灵,使得老年人养老及子女看护问题成为难题,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公证员和律师通过设计包括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预嘱、提存、监管在内的综合性家事公证方案,从法律层面解除社区居委会的后顾之忧,助力社区居委会介入居民养老、监护事务,让复杂的养老看护难题得以在基层社区内部迎刃而解,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是公证、律师参与基层治理“法治+自治”相结合的一次重要尝试,为公证行业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