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个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执行首案
2023-03-03 17:11: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5日,太湖生态岛金庭镇居山湾碳汇林片区,一份金额55901元的生态损坏赔偿协议正式签订,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首个替代性修复实例落地。

涉案企业为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该企业未配套建设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废气,并通过管道向河道直接排放超标废水,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在对该企业立案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经执法调查和专家组鉴定评估,确认该公司须以不低于 55901.5元的成本费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磋商,由企业在太湖生态岛通过种植117棵水杉(总金额55995元)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调查与处理】

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16日,会同吴中环境监测站对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扩建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和3条预制构件生产线,预制构件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运输、储存、生产过程虽已采取除尘措施,但仍有部分扬尘产生;2.该企业东北角客井内有水经管道外排,经吴中环境监测站监测,PH值为9.6,超过相关标准。

该企业生产的废气和废水直排外环境,对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吴中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的工作,并委托由苏州科技大学、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等组成专家组,就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开展调查评估。根据专家组出具的《污染物违法排放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咨询意见》,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5901.5元。经与企业磋商并签订协议,由企业以种植树木的方式,在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工作,成本费用不少于55901.5元。根据协议,企业委托第三方在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通过种植117棵水杉(总金额55995元)的方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

【法律分析】

当前,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热点问题与瞩目焦点。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之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江苏、重庆及湖南等7省(市)开展相应试点工作。为巩固前期试点成果,加快构建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20年12月修正。从政策文件到司法解释的规范转变,无疑向社会各界宣誓了中国力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坚定决心。

伴随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出台与推进,赔偿磋商制度作为一项“本土内生”的环境调处工具在中国应运而生。通常来说,对生态损害进行填补和救济,无外乎是通过刑事、民事及行政手段予以实现。就刑事手段而言,通过刑事审判能够一定程度上填补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但在刑事判决中,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仅居辅助地位,此外,对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却造成了严重生态损害后果的环境危害行为,刑事手段并无适用之空间。就民事手段而言,主要聚焦于对普通民事主体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填补与赔偿,缺乏关于生态损害预防、修复及求偿等内容的基本规定。就行政手段而言,主要侧重于对环境危害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之惩戒与规制,较大程度上忽视了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功能之发挥。我国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工作存在较大的法律调处“真空”,难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填补与救济,造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僵局。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明确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具有开展赔偿磋商与提起索赔诉讼的权利,力求构建起一种“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之生态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机制。赔偿磋商制度,是在生态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受损生态环境确需修复与赔偿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相关鉴定评估报告,与环境危害人就生态修复启动时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核心内容进行平等磋商,并确保磋商协议各项内容得以全面实现的新型环境治理模式。

本案件是在全省首个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实施的首个案例,在创新索赔工作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涉污企业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扩建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和3条预制构件生产线,其中,预制构件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导致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此外,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运输、储存、生产过程虽已采取除尘措施,但仍有部分扬尘产生,上述行为对空气环境造成影响;厂区东北角雨水窖井废水中pH值超标排放,超标废水排入北侧上沿山河,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经吴中生态环境局调查和专家组鉴定评估,确认该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第64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8号)、《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8〕3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涉污企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工作,对企业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企业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5901.5元,以异地生态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修复责任。

【典型意义】

太湖生态岛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落地,是吴中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又一个里程碑。该案件是在全省首个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实施的首个案例。该示范基地是吴中区人民政府会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建设太湖生态岛为契机,基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在太湖生态岛规划范围内高标准打造的集修复示范、法治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首案的成功落地,打通企业因损害生态环境在太湖生态岛开展异地修复、恢复生态的新路径。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为企业修复生态环境开拓了新渠道,让企业以生态修复的形式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谁损害谁赔偿”,让企业心服口服。让企业以生态修复的方式来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是一项创新工作,让企业在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强化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治理修复主体责任,传播了生态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发挥了警示、教育、引导作用。

二是打通了从企业违法点位到太湖生态岛进行异地修复的路径。未来将以此案为样本引导全市生态环境和检察院系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环境犯罪刑事附民事类、公益诉讼类等案件在太湖生态岛采用劳务代偿、异地修复等替代性修复模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到了实处,有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吴中模式”,把成熟的经验推广到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中。

三是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部门的实践创新和担当作为。针对污染环境案件无法进行实际修复情况下,选择在太湖生态岛上开展异地替代性修复,通过在太湖留白之处不断丰富案例,创造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落实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又是践行建设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的重要举措,更是吴中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