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积极做好疫情期间外贸企业涉法护航工作
2020-02-13 15:59:00  来源:法润江苏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国际贸易形势日趋严峻。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日,东台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团队对外贸出口企业面临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置方法,对外贸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一是对已签订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

二是对出口方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直接受到影响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三是对外贸企业因疫情与买方发生合同执行纠纷,出口企业可梳理贸易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结合贸易合同约定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在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时,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权利。

四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或由于受到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限制进口的法令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贸易合同的,出口企业应将疫情造成其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五是敦促国外买方履约,国外买方如果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作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沈卫东)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