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停进普通车位引发事故 车主被判担责三成
2020-05-22 11:17: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3日22时20分许,马某驾车行驶在徐州市铜山区某公路时,与袁某所有的停放在该道路北侧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承保期间。马某家属李某等人将袁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2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等人的亲属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权获得赔偿,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根据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马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袁某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双方均为机动车,故马某应负有70%的责任,袁某负有30%的责任。袁某对该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提出复核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复核后维持了原责任认定。综上,结合案件事实和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被告袁某、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等45余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

起诉请求

赔偿义务人

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原告李某等人的亲属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权获得赔偿,其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袁某表示,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大部分停放在泊车位内,发生碰撞部位属于车辆车泊位线内部分,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官解释到,被告驾驶的是大货车,未按照规定全部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该车辆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不可分割性,该车辆的其中一部分违法即意味着该车辆违反了行政法规,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车辆停放违法是正确的,应对违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很多人误认为车辆违停最多不过是受到行政处罚,贴张罚款单交个钱了事。可是一旦遇到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因此,驾驶员驾车出行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位置,并严格按照停车泊位线和指示方向停车,不可越线,切记因为贪图方便而将车随意停在路边。

铜山区人民法院 吴磊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