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否执行
2021-01-12 14:5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7年,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未偿还借款。2020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于2020年5月前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王某未按期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因意外去世。张某提出,王某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在其工作的单位未发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评析】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能否被执行?笔者认为,不能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在王某去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是王某的遗产。但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其理由有三: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其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两者都是用于处理死者去世后的事宜,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执行。

再次,自然人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而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自然人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不能执行王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