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葫芦岛公司在淘宝网设有网店经营泳装。2018年12月23日,童某在QQ群中看到了葫芦岛公司发布的刷单任务信息,遂与葫芦岛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沟通刷单业务,双方约定收货后返还订单钱款,并按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九支付佣金。同日,童某根据该工作人员指示,通过其淘宝账户向葫芦岛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批泳衣,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货款5157元。童某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葫芦岛公司邮寄的包裹,收到的商品与其订单商品不符。童某随即联系葫芦岛公司,但未能联系上其工作人员。童某立即在淘宝网平台申请退款,但葫芦岛公司拒绝退款,童某申请阿里巴巴客服平台介入,平台客服将该笔订单冻结。故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葫芦岛公司返还货款5157元,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因“刷单”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刷单”多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流量、销量,直接或间接找人假扮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提高网店排名和销量,从而吸引更多顾客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其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假表示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出的意思不是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童某的目的是获得佣金,葫芦岛公司的目的是“刷单”,双方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错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童某要求葫芦岛公司返还货款515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童某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可以减轻葫芦岛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责任。
目前,网购已经成为生活日常,但电子商务领域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网店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满足这一需求,有经营者专门组织大量人员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帮助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刷单行为制造了商家的虚假销量和信誉,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家正确选择和判断,侵害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的知情权,同时,该行为也会扰乱网购市场的秩序,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消费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当予以注意,尽到审慎义务。